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Z3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普宁市云某甲大池村广某某路北640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8月1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0月6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普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5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伙同同案人郑某甲友、郑某乙、赖能龙、郑带古、郑万社、邱某某、郑某甲侠、朱某某、谢某某强(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普宁市云某甲云某乙村老某某开设一“牌九”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俗称“抽水”)。
2009年5月15日至5月1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伙同同案人其儿子黄某乙练(在逃)以营利为目的,在普宁市云某甲石示坑村(灶坑村)开设一“牌九”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雇用同案人黄某丙、黄某丁坚、黄某乙贵(均已判决)在赌场帮助同案人黄某己(已判决)等庄家“赔食”(赔付赌资),雇用同案人黄某庚权某某进入赌场的新联坑路口望风,雇用同案人曾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驾驶汽车接送参赌人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普宁市公安局认定黄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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