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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7月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8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份,葛某某欲强行占有北辰村第六社区北区汪晓红等人购置的幼儿园,指使物业办负责人宋某某、黄某某采取断电、不给办理用电手续的手段,禁止汪某某方装修材料入场;怂恿欲承租幼儿园的郝某某方入场装修等方式,迫使汪某某方装修陷入停滞状态。2014年7月22日,汪某某方在幼儿园安装防盗门,葛某某指使北辰村所谓的“治安办”负责人赵某某带领着治安办人员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对幼儿园防盗门进行打砸,逼迫汪某某方交出防盗门钥匙。2014年8月6日,汪某某方无奈被迫答应以现金人民币370万元的价格放弃幼儿园的所有权(事实上汪某某已经为该幼儿园投资超过了500万元)。2014年8月25日,葛某某将该幼儿园房产过户到其前妻席玲名下,并将该幼儿园以每年租金60万元的价格出租给了郝某某经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幼儿园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收款收据、装修合同、证明材料、收条、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

证人郝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同案葛某某、宋某某、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受宋某某的指使监视装修材料入场,属于从犯;在强迫交易犯罪中作用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减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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