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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村委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永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辩护人周兴、杨建明,云南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7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26日、8月23日补查重报。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9月30日,本院以黄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11月1日永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因案件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决定撤回起诉。2019年12月19日收到永胜县人民法院(2019)云0722刑初232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11日15时40分许,期纳派出所接期纳镇清水村委会居民黄某某电话报警称:我们被打着了,请派出所处理。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展开调查,经查:黄某某、黄某某的妻子胡某某与隔壁的宋某甲、宋某甲的父亲宋某乙、母亲何某某因滴水发生口角,引起打架,五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永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某某、胡某某、宋某甲、何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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