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0655,满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现住绥中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谢某某,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23时许,在绥中县**歌厅门前,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王某某因车费问题发生口角至厮打,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用拳头将王某某头面部打伤,致使王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王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黄某某户籍证明、王某某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裴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王某某、裴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自首,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对方谅解,且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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