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21990********,汉族,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现住常德市武陵区**街道**村**路**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和妻子周某某吵架时,被害人谭某某帮周某某说话,黄某某认为谭某某挑拨其夫妻关系,因而怀恨在心。
2019年11月13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同周某某、谭某某约定到武陵区**路常德**门口见面。周某某、谭某某先到现场,黄某某于22时左右打的来到现场。黄某某下车后即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谭某某跑去,谭某某见状立即往体校对面跑,追赶期间黄某某将手上的砖头扔向谭某某,但没有砸中。谭某某跑到**对面一超市附近时被黄某某追上,随后黄某某对谭某某进行殴打,将其打伤。之后,黄某某被周围群众控制。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6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谭某某医疗费用及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取得被害人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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