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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57年**日**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蕉岭县**镇**村**号,群众,无前科,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以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依法向蕉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23日,蕉岭县人民法院决定对黄某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蕉岭县人民法院向本院出具《蕉岭县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要求移送相关证据材料。2020年10月12日,因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决定对黄某甲撤回起诉。同日,蕉岭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黄某甲的起诉。

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因经济困难,需卖青山给他人砍伐。经黄某乙介绍,黄某甲将其认为未投入实际已投入原蕉岭县**乡**管理区**林场的位于**山的**自留山卖给陈某某(另案处理)砍伐。后黄某甲带陈某某、黄某乙到该山场指定砍伐范围,在未取得也未约定要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黄某甲仍决定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砍伐,并签订山林承包协议一式两份(案发后,黄某甲持有的协议被陈某某骗回销毁)。黄某甲先后收到陈某某支付的山价款人民币2900元。2019年10月初,陈某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就擅自雇请钟某某一起上山伐木直至案发,砍伐林木均未制材仍留在现场。后依法发还并由被害人领回。

经依法聘请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鉴定意见为被砍伐现场是**镇**村**林场**山**岗,为一般用材林,被砍伐山林面积6亩,被砍伐树种有杉木、杂木、松木,其中杉木208株,三种树种合计被砍伐401株,计材积13.2299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20.9999立方米;杂木31株,计材积2.9969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4.7495立方米;松木162株,计材积13.2109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20.9364立方米;计材积29.4377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46.6858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调取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因证据发生变化,认定黄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滥伐林木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蕉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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