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Z8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于2020年2月1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余晓恩,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伙同黎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从杨某某处以4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化州市那务镇**村**岭的桉木。2019年4月份时,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黎某某组织伐木工人进场砍伐位于化州市那务镇**村**岭的桉木并出售。经茂名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林业工程师到现场勘查、鉴定,本次砍伐面积为12.30亩,其中高田Ⅰ林班01402小班内7.40亩、高坡Ⅰ林班02400小班内4.90亩,被砍伐桉树总蓄积为60.73立方米,材积为38.25立方米。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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