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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案)_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某某中央寨村寨外58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广东省**云某某南湖村西桥头建设一民楼,将建设工程承包给没有任何相关资质的同案人郑某某承建,郑某某又将工程中建设桩模、砌砖墙工序承包给没有任何相关资质的同案人王某某。2020年3月22日晚上,黄某甲格要求王某某更改该民楼的墙面。同年3月23日上午,王某某雇用被害人陶某某才某甲曾某某刚等人到上述民楼更改墙面。在没有采取有力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陶某某才等人在上述民楼某某楼施工,致陶某某才某乙高空坠落当场死亡。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陶某某才符合高坠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案发后,郑某某、王某某在现场抢救被害人及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置。2020年3月31日,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3月24日,黄某甲、郑某某、王某某一方某某被害人陶某某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黄某甲、郑某某、王某某一次性补偿陶某某才家属人民币560000元,陶某某家属对黄某甲、郑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黄某甲、郑某某、王某某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黄某甲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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