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725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渔民,辽大金渔运15666船船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舟山海警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次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交由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在我国东海海域禁渔期间,徐某某(另案处理)为非法获利,经与非法捕捞船只通谋,雇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等人为船员,驾驶“辽大金渔运15666”船从福建三沙出发,至我国东海179海区等区域收购非法捕捞而来的渔获物。其中,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除日常负责搬运渔获物外,同时协助船长徐某某驾驶船只。7月27日至7月2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伙同徐某某等人从非法捕捞渔船中收购青占鱼、带鱼丝等各类渔获物共计21万余公斤,价值人民币33万余元。

2020年7月29日中午,“辽大金渔运15666”船在北纬30°51.8′,东经124°45.4′海域附近被舟山海警局查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检查笔录、称重笔录。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