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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村。于2010年6月9日因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被兰陵县(原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兰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徐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王某某种植在兰陵县惠民庄水库东南路南的杨树32棵。经鉴定,被伐林木总材积为16.343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徐某某的供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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