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21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思县**镇**村**屯**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上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上思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2月份,被不起人黄某某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向韦某某购买一片位于叫安镇双板村枯谢屯的“佛子山”(上思县叫安镇双板村26林班1-5小班)的山林,在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越南籍民工砍伐林木,砍伐两天后被上思县林业局执法人员阻止。一个月后,黄某某将该山上尚未砍伐的林木转让给越南籍民工,后越南籍民工继续将该山剩余林木砍伐并销售。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验鉴定,上思县叫安镇双板村26林班1-5小班,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量共计为25.9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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