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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住郯城县***镇**村**号,农民。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5日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滥发林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黄某甲介绍,以5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临沭县**镇**村于某某在**镇**村村西南角种植的杨树61棵。2019年10月31日,黄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上述杨树进行采伐。经测算,折合立木蓄积15.1717立方米。经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比对,黄某某采伐林木位置界址范围与临沭县土地利用现状库比照,二调数据库中现状地类为耕地。根据202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需要办理采伐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查笔录、书证、证人证言、拟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构成滥伐林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沭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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