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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武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82********,壮族,初中文化,务农,建档立卡贫困户,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未办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位于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山上自家种植的巨尾桉。2020年5月28日,经南宁市永丰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滥伐林木地点位于2林班5-1、9-1小班,总面积为0.4451公顷,蓄积量为35立方米。 案发后,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关于移交**镇**村2019年森林督查1108-2图斑案件线索的函、调查报告、证明、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武鸣医院门诊病历等书证;

2. 证人黄某甲的证言;

3.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武鸣区**镇**村2林班林木被伐调查报告;

5. 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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