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8〕33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6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南宁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中旬,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和黄某乙以8000元购买**坡村民刘某某在“**山”自留山林地的松林木,黄某乙、黄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马山县**乡的民工对该松林木进行采伐。黄某甲、黄某乙将采伐的松林木截成2米长,尾径8厘米以上规格的松原木用农用后推车装运到兴宁区五塘镇木材场销售。经鉴定,被采伐林木为马尾松林木,面积为0.36公顷(5.4亩), 采伐立木蓄积量42.29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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