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76********,壮族,大专文化,系靖西**电业有限公司*部**,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住广西靖西市**镇**路**号。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广西**供电公司(发包方)将靖西市35kv城南至三叠岭输电线路改造峒牌至三叠岭段发包给广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方)建设。2018年8月1日,该项目工程正式开工。2019年9月3日,广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队在施工中发现峒牌至三叠岭段#17至#18杆塔通道下的松树距离线路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队长农某某叫施工员王某某使用油锯把#17至#18杆塔通道下的存在安全隐患松树进行砍伐清除。靖西市湖润镇那国村那司街群众得知自己林木被砍伐后,要求靖西**电业有限公司赔偿被砍伐林木的损失。2019年10月15日,靖西**电业有限公司*部征地、青苗补偿具体工作人员黄某乙按公司的委派完成了赔偿工作。经鉴定:被砍伐林木地点位于靖西市**镇**村**界**1林班9小班,被砍伐树种为马尾松。被砍伐马尾松共有32株,被砍伐马尾松的立木蓄积量为15.77立方米。
2012年至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担任靖西**电业有限公司(广西**供电公司)工程建设部**。2019年,靖西**电业有限公司在靖西市35kv城南至三叠岭输电线路改造峒牌至三叠岭段建设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未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17至#18杆塔通道下存在安全隐患的松树。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有工程建设中滥伐林木工作监管不到位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案发后靖西**电业有限公司已全部赔偿给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被害方没有异议,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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