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汨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江县**镇**村**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汨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汨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出资向汨罗市**镇**片**村14组村民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购买该组“**”山上的林木,并雇请他人擅自将该处林木砍伐。经技术鉴定:被砍伐林地面积为3278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公益林,立木蓄积为32立方米。
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到汨罗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8000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致歉。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林权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缴款记录、致歉书;2.证人项某某、何某某、陈某丁、陈某乙、陈某甲、江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汨林调鉴字[2019]026号鉴定意见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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