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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一部刑不诉〔2020〕68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住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9月15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晓辉,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12月28日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王某某合资向高某某购买了泰顺县西旸镇五台峰节地生态公墓项目120亩林地的林木所有权,由黄某某负责进行砍伐。在采伐林木期间,黄某某没有核对林木采伐许可证,随意以目测的距离范围进行砍伐,导致实际砍伐区域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范围,经鉴定,黄某某滥伐林木32.1立方米。

2020年9月1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泰顺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线索移送函、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资料、现场勘验材料、审批材料文本、山权林权所有证复印件、生态陵园经营权转让协议复印件、林木采伐许可证、收款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泰顺县森海林业调查规划涉及所鉴定意见书(泰森[2020]林鉴字第066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其他证据材料: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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