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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册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54********,布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住册亨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9月2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交由册亨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覃某某,贵州同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册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册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26日至10月23日、自2019年11月20日至12月19日)。

册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册亨县巧马镇**村**组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本组小地名“郎强”处采伐和用农药打死桉树伐桩萌发幼树。经林业技术鉴定:采伐桉树伐桩萌发幼树面积7. 60亩,被采伐林木树种为人工林,树种为桉树,采伐桉树伐桩萌发的幼树为1325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仍无法证明黄某某滥伐树木的数量达成立案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册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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