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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2 ** ** ** **,瑶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现住平桂区********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贺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黄某某与妻子赵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家位于贺州市平桂区**村“架桥冲”山场的杂木砍伐完毕并就地烧毁,后又在该山场种植杉木。经鉴定:黄某某采伐林木的现场位于槽碓村9林班125.1、70.1小班,采伐面积为0.4777公顷,采伐树种为杂木,采伐蓄积量为13立方米,出材量为8.4立方米。案发后,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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