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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醴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63********,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醴陵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从何某某、程某甲手中以4400元的价格购买了本市**镇**村**组村民程某乙家位于该组“庙某某”山岭上的杉树。2020年4月初,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请“程某丙”、黄某甲用油锯砍伐了程某乙家山岭上杉树。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砍伐程某乙家杉树过程中越界砍伐了程某甲家山岭上杉树,并赔偿程拥某甲1500元。

经醴陵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本次在醴陵市**镇**村**组“庙某某”采伐规格不一的杉原条214根,杉原木320个,总训蓄积为立方米,折合出材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投案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法将扣押的集结号油锯一把退还给被不起诉人黄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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