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55********,侗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徐业植 洲联合(黎平)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伙同李某某共同出资跟洪洲镇菖蒲村的黄某乙购买其位于菖蒲村“豺狗、柳冲头”坡一片山林。同年7月期间,二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油锯到洪洲镇菖蒲村“豺狗、柳冲头”坡将购买的林木砍伐。经黎平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采伐面积2.5亩,采伐树种为杉树,采伐活立木蓄积为28.2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为19.7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11100元(其中木材价值损失为9850.00元)。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了部分木材损失款,现场已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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