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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住该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国庆前,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以6000元向村民购买位于钦南区**水库**公路旁**林场**分场**工区1林班5小班的一幅桉木。同年10月1日、2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该幅林木。经林业工程师鉴定:黄某某无证滥伐了4.6亩林木,滥伐林木的蓄积量是26.3立方米。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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