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别名黄某某、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福建省邵安县人,身份证号码3506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邵安县**镇**村**号,未婚,群众,打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4年9月24日被批准逮捕,2011年3月29日主动投案自首,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其弃保潜逃,2012年4月6日再被批准逮捕,同月17日被上网追逃,2020年8月24日被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2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7月,张某甲(已死亡)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头镇宝满村林场非法私设制假香烟工场,便让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找工人生产假烟,按工资每月1000元给报酬。黄某某介绍张某甲(已判决)到广东省湛江市制假香烟。张某甲组织了江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魏某某、黄某乙、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均另案处理)等人一起与黄某某于2004年8月11日到达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属海头镇)宝满村林场制假香烟工场参与制假香烟。罗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决)于同月12日达到该工场负责开卷烟机及维修机器。该制假香烟工场经同月16、17、18日三天的运作,共生产“红金”牌卷烟共9.5万支。2004年8月18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制假香烟工场,并在现场扣押了卷烟机、接嘴机各一台,烟支9.5箱,烟丝3013公斤以及用于制烟的物品一大批。后经湛江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缴获物品总价值266,157.1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同案人刑事判决书;
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及同案人张某甲、罗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价格认定结论书、烟草专卖品鉴定证明书;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及其相关辨认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从犯及未获利,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的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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