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汉族,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21281955********,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道**路**幢**单元**层**室。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4日对其刑事拘留,本院于同年9月30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同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从镇雄县人民医院退休后,于2015年12月租房在镇雄县**湾**幢**单元**号开办“**诊所”,并陆续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购买了一套制作中药液机械按黄煌经方编号提前熬制好中药液后销售给病人。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通过网络从河北省安国成药制作商肖某某(微信名:魏某某)处购买了34个丸剂品种和93个胶囊品种,共127个成药品种摆放于药房货架上销售。患者在该诊所买到过期药投诉到现场检查。查获丸剂34个品种、胶囊93个品种及41袋中药液无批准文号、无生产单位、无批号、无生产日期。2019年8月2日,经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镇市监认(2019)01号假药认定书: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说明:按照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涉案药品为劣药,不属于假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行为时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后因法律修改和变更,根据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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