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78********,壮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鹿寨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6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向他人(身份不祥)购买“强盗土匪药”药酒,并买来药粉掺到药酒中拿到柳州市各县城乡镇市场摆摊销售,2019年8月12日,当被不起诉人在鹿寨县**镇市场口销售时被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当场查获涉案药酒、说明书及宣传布等;经查,被不起诉人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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