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三部刑不诉〔2020〕Z2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付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附**号经营“成华区**火锅店”期间,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伙同厨师长赵某某、厨师汪某某等人,由侯某某、彭某某将该火锅店顾客吃剩下的火锅底料端回后厨间倒入油水渣分离桶,待其中的火锅油(老油)分离出来,由赵某某、汪某某等人负责炒制老油,叶青松、黄某某等人以此老油为原料熬制成新的火锅底料,由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彭某某端出给顾客食用。
2019年10月27日,叶青松、黄某某、侯某某、彭某某等人在火锅店后厨使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地沟油”作为食用油使用时被民警挡获,同时从该火锅店查获滤盆、滤桶、洗油桶、回收油110公斤等物品。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在本案以前没有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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