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宾阳县**镇**村**桥**号,现住:广西宾阳县**镇**村**桥**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因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对其不批准逮捕,后于2020年4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宾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2017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互联网上购买了荷叶粉、甘草粉、双氯芬酸、布洛芬等药品原料,雇佣犯罪嫌疑人陆某甲、陆某亿及其母亲等人在广西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添加药品生产黑古藤长寿茶、雪莲花清火颗粒等保健用品,生产出成品以后,以650元/件(每件400包)的价格出售给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曹某某以900元至1200元/件的价格通过快递和物流的方式销往广西各地。2018年4月3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广西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查获藤茶类饮品成品5万余包、半成品300余斤、生产工具一批。在广西南宁市良庆区***道**号******底下停车场曹某某的汽车里查获藤茶饮品一千余包。经广西-**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鉴定:从涉案的藤茶类饮品抽样检出的布洛芬、双氯芬酸项目均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
经本院审查并经退回一次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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