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62********,壮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镇**村**桥**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将10队集体的24株窿缘桉(小叶桉)林木以500元出售给黄中珍。同日黄中珍将购买的窿缘桉(小叶桉)进行砍伐并用自家农用拖拉机运到横县峦城镇**村木材加工厂销售,得款500元。经鉴定,盗伐林木地点在伶俐镇**村**林班**小班,被盗伐林木24株, 盗伐立木蓄积量3.6立方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如实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赔偿村民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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