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1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关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在2020年4月5日上午,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北大资源梦想城趁被害人唐**洗漱期间,盗窃被害人唐**放置在宿舍的VIVO手机一部,经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对被害人唐**VIVO手机进行价值鉴定,价值为1040元。
本院认为,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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