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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6月3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五次至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凤凰路汇金超市内,在购物的过程中,偷偷夹带苹果、特仑苏牛奶、香蕉、糯米、肉松等物品,未付款从超市后门溜走,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68.8元。

2019年6月3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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