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Z2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及住址:海丰县**镇**村委会。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2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至7月1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海丰县公平镇四十四米大道余某某经营的某某无人超市内,采用拿走两包好日子牌、贵烟牌等品牌香烟,但只在超市付款感应器支付一包香烟的方式进行盗窃。经统计,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通过上述作案方式盗窃14次,盗得香烟14包(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80元)。2020年7月2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赔了人民币574.5元给余某某,余某某已谅解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盗窃数额仅为人民币280元,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属初犯,且其家属已代为退赔了574.5元给被害人,被害人已谅解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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