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现住广西昭平县**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吴某某家中做客时,发现吴某某卧室枕头下有伍佰元人民币,于是趁主人不注意,将枕头下的5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已将上述赃款退还被害人。
2019年11月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到吴某某家中,发现家中无人,便将客厅里的电视机盗走,并藏匿于五楼的一个角落。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349元。获悉被害人报案后,黄某甲将上述被盗电视机摆放到楼道显眼处。不久,被害人得以找回被盗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购物发票等;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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