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住北京市密云区**园**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4日、1月9日、1月16日、1月25日,在北京市密云区**超市二层,采取使用多点APP自主结账漏扫商品的方式,四次盗窃该超市食用油、酸奶、蔬菜等物品,后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密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进货价格合计为171.1元。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事实,已赔偿超市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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