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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王某某(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驾驶白色无牌长安面包车至兰陵县新兴镇“山东**铸管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盗窃铁板1750公斤,出厂区门口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铁板价值2800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犯罪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黄某某系未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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