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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200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快递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符营村黄港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的下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村**组**户大门西侧围墙边,以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芦某某的一只黑色寻回猎犬。经价格认定,该猎犬价值人民币4500元。

案发后,上述猎犬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以上事实,有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纯种犬血统证书、价格认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芦某某陈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赃物已追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判决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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