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200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快递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符营村黄港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的下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村**组**户大门西侧围墙边,以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芦某某的一只黑色寻回猎犬。经价格认定,该猎犬价值人民币4500元。
案发后,上述猎犬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以上事实,有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纯种犬血统证书、价格认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芦某某陈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赃物已追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判决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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