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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8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路**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为了筹集毒资想盗窃财物,于是独自一人驾驶一辆白色电动摩托车去到茂名市茂南开发区物色作案目标,在茂南开发区涵洞附近的一栋楼房,发现一楼大门是打开着的,于是其摸上三楼,发现有一间房的大门是虚掩着的,其以为房屋里面没有人,于是就想推门进去盗窃财物,但当其推开门的时候,被在房屋里面的事主陈某某发现并追赶,黄某某遂向楼下逃窜并弃车逃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黄某某的行为属盗窃未遂,未造成事主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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