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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暂住上海市闵行区**镇**村街**号**幢**室。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至本区**镇**路**号中一市场南侧停车棚,见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电动自行车钥匙未拔,遂将电动自行车发动窃走,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赃给李某某。同年5月15日,黄某某获知公安机关在调查此事后,将上述电动自行车买回,骑该电动自行车至派出所投案。经鉴定,上述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92元。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电动自行车被窃的事实。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一男子将涉案电动自行车销售至其车行,后又买回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处扣押到涉案电动自行车,后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4.公安机关调取的电动自行车信息,证实涉案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及型号等情况。

5.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电动自行车的价值。

6.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到案经过。

8.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涉案赃物已退还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附:

1.《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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