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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性,1985年07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福建武夷山人,户籍所在地西省乐平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乐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简历无前科。

本案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下午13时40分,被害人罗某某将自己的白色欧派电动车停放在乐平市亚都酒店对面的人行道路旁,走时未将电动车钥匙拔走,当日下午15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经过亚都酒店对面人行道时,发现罗某某电动车钥匙未拔,临时起意,将该电动车盗走。经乐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该涉案电动车价值247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情形,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家庭经济困难,归案当天归还了盗窃的电动车,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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