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85********,彝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村委**村**号,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弄**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1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7年10月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于2018年10月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12月2日至2018年12月16日、自2019年2月10日至2月24日)。
景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16日20时许,何某某、张某某和几个朋友及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景洪市**号包房唱歌,2017年9月17日1时许,何某某将其钱包(棕色古驰钱包,包里有:2700元现金,4张银行卡,景洪市 物业的3000元押金单,医保卡,何某某身份证一张)放在包房里的沙发上。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发现何某某的钱包放在其旁边,黄某某把何某某的钱包拿到包房外的卫生间后,把何某某钱包里的现金装在自己身上,并把钱包装在自己的裤包里,然后黄某某带着何某某的钱包来到 KTV对面,黄某某把何某某的钱包放在 KTV对面的一处花坛里,后黄某某回到 KTV 包房内接着玩。2017年9月17日2时许,何某某发现自己的钱包不见后,何某某随即报警,黄某某怕事情暴露,黄某某把装在自己身上的何某某现金拿到包房里的卫生间内把现金撕碎,并把撕碎的现金丢在卫生间内的蹲坑内用水冲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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