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同日被仁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仁怀市**街道办事处**服装门店的员工。2020年2月29日中午12时许,在店内工作的黄某某到店内休息室内打扫卫生,在洒水时不小心将水洒在了挂在墙上的潘某某的衣服上,黄某某在擦拭该衣服上的水时,发现衣服荷包内有现金2484元,黄某某见四周无人,便将衣服内的2484元现金盗窃走。后黄某某将盗窃所得现金用于赌博、交话费、购买衣服等。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处扣押的814元现金已返还被害人,黄某某的家属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26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鉴于黄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黄某某的家属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26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以酌情对黄某某从轻处罚;黄某某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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