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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47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独自拉着一台斗车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工地围蔽处,利用围蔽被破坏的位置进入工地内,盗窃该工地内的废钢筋21.5公斤,价值人民币53元。

2020年9月23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拉着一台斗车再次来到上述地址,盗窃该工地内的废钢筋20公斤,价值人民币49元。

2020年9月26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独自拉着一台斗车来到上述地址,盗窃该工地内的废钢筋和脚手架54.5公斤,价值人民币13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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