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04日凌晨之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分七次窜至兰溪市**街道**村**马场,每次盗走被害人姜某某存放在饲料房内100公斤装饲料一袋,共盗得饲料7袋,每袋价值100余元。

2020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姜某某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姜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视频截图、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所窃取的财物价值较小,且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