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崇检刑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021979********,汉族,高中文化,南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通市崇川区**花园**幢**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至9月22日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本市崇川区**鲜生**广场店内(以下简称**店),利用自助收银结账之机,采取拿取商品不结账的方式,多次实施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743.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24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至**店,采用上述方式,窃得北海道香浓原味吐司面包(420g)一袋、太湖黑黑猪香肠经典原味(130g)二袋。
2.2020年8月27日1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至**店,采用上述方式,窃得水妈妈牌水磨糯米粉500g二袋。
3.2020年9月14日1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至**店,采用上述方式,窃得盒马山核桃仁(180g)一罐、太湖黑黑猪香肠经典原味(130g)二袋。
4.2020年9月1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至**店,采用上述方式,窃得祯奖祯心鲜儿童肉松原味300g一罐、盒马碧根果仁(150g)一罐。
5.2020年9月22日1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至**店,采用上述方式,窃得美心精选口味月饼(730g)一盒,后被该店工作人员当场发现。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退赃,涉案物品价值未达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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