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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9221971********,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在古田县******支路**,住古田县**街道**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至2019年7月29日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古田县城区先后三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是:

1.2018年8月29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古田县**中路**支路**号,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门口的一株兰花(无法评估价值)。

2.2019年7月8日24时许、7月29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先后两次到古田县**街道**小区**号楼**室门口,盗走被害人丁某某放在过道的三株君子兰(其中一株君子兰无法评估价值)、一株虎皮兰、一株四季兰(无法评估价值)。经宁德市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兰花价值共计人民币330元。

2019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古田县城东街道新丰村被古田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还清单、行政处罚材料、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丁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评估意见:宁德市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制作的评估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古田县公安局提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坦白、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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