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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四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2021年1月26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左右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苏州市吴中区**街道**幢**室被害人刘某某的暂住地借住,后其趁刘某某不在家中之际,窃得刘某某放在家中衣柜内的人民币7500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经济关系密切,黄某某辩称钱款用于归还二人生活开支所欠钱款,且案发后刘某某未及时报警,仍继续借款,时隔一年报警也系其他经济纠纷引发。现有证据难以认定黄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无法排除刘某某对拿钱行为进行了追认。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2021年1月26日,本院就本案不起诉决定听取公安机关意见。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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