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5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穿上雨衣到安顺市平坝区**医院地下停车场,使用被害人许某某电瓶车后备箱的钥匙,将许某某的一辆雅迪牌红色电瓶车盗走,后将该电瓶车停放在安顺市平坝区**乡**附近的围墙内。经安顺市平坝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二轮电瓶车价值1254元。
2020年4月16日,民警通知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其主动交代了盗窃事实,并带领民警找到了被盗车辆,被盗车辆已于2020年4月26日发还给被害人许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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