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9时35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龙划村湖港农业信用社ATM机取款,当他插入自己的银行卡进ATM机时发现有一张遗留在ATM机的银行卡(持卡人:刘某某,卡号:62151810320********),黄某某在ATM机上操作发现刘某某的银行卡是可以取出钱的,于是看到周围没有人便一时起了贪念,就在ATM机上操作刘某某的银行卡取款,分两笔从该银行卡里取出人民币共计4000元。黄某某是在公安机关的口头传唤下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交待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黄某某的人口信息资料,湛江市公安局麻意分局太平派出所出示的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说明,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卡和银行流水记录,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监控视频,刑事谅解书和收据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具有可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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