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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咀头屋,现住平江县**镇**附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由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勇谋,湖南湘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先后三次在本县城关镇太平洋服饰超市内采取在试衣间内将衣服上的防盗纽扣剪下后,再将衣服盗走的方式盗窃衣物。在2020年6月1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太平洋服饰超市内盗走了一件青色上衣和一条黑色裤子;2020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在该超市内再次盗走一件碎花裙;2020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在该超市内再次盗走一件黑色原斑点裙子。

2020年7月1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将盗窃的青色上衣带至太平洋服饰超市内修补时,被超市工作人员认出并报警,后被平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在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赔偿了损失501元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搜查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讯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的从轻情节,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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