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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0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佛山市南海区**号铺**健康管理中心**房间内给被害人招某某做美容,招某某用手机微信转账时被黄某某偷看记下了转账密码,黄某某招某某睡着之机偷用其手机,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的方式盗取了人民币12400元到自己的微信账户中。同月13日,黄某某及其亲属向招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了人民币12401元,同月19日,招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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