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中医院拾得被害人邝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医保卡),9时许冒用被害人邝某某名义,在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镇北路**药业盗刷医保卡内人民币共5928.5元购入高丽参、鹿茸、黄芪、太子参等物品。在2020年1月1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向被害人邝某某退赔人民币5928.5元,被害人邝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电饭煲一个,夏桑菊颗粒两包、黄芪一包、莲子一包、太子参一包、无花果一包、鹿茸两盒、西洋参一盒、天麻超细粉一盒、西洋参粉一盒、三七超细粉一盒、港韩高丽参二盒、正韩高丽参一盒;
2.书证:抓获经过、黄某某的户籍材料、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收据、谅解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汤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邝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截图、消费明细的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向被害人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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